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第一章?選舉準備
一、成立選舉工作機構
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作出統一部署后,市、縣、自治縣、市轄區(以下簡稱市縣區)和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作出具體安排,并成立專門的選舉工作機構。
(一)市(縣、區)選舉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1.宣傳有關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文件精神;
2.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情況調查,制定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的時間;
3.部署選舉工作,培訓選舉骨干;
4.進行選舉試點,總結試點經驗;
5.設計制定選票、選民證、委托投票證及選舉用的各種文書報表樣式;
6.指導、監督選舉工作,依法處理選舉信訪問題;
7.組織驗收選舉工作,總結交流選舉經驗。
(二)鄉、鎮選舉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1.宣傳和執行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有關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文件精神;
2.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和上級選舉工作方案,精準制定選舉實施方案,確定各村(社區)的選舉日;
3.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4.指導和監督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5.全面掌握選舉工作情況,及時報告、依法處理選舉問題;
6.接受和處理有關選舉的來信來訪;
7.指導、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8.總結和組織交流換屆選舉工作經驗;
9.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二、推選村(居)民代表
1.村(居)民代表推選時間和構成比例。村(居)民代表應在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產生前推選產生。村(居)民代表會議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村(居)民代表組成,村(居)民代表應當占村(居)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居)民代表應當占村(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民族聚居的村(社區),各民族均應當有各自的村(居)民代表。
2.村(居)民代表的名額和任期。村(居)民代表的具體人數以及婦女村民代表的名額和推選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建議,交由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黨員村(居)民代表要占村(居)民代表一定的比例。村(居)民代表任期與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
3.村(居)民代表的推選方式。村(居)民代表推選方式有兩種:按戶推選村(居)民代表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推選;村(居)民小組推選村(居)民代表的,應當召開村(居)民小組會議推選。
4.村(居)民代表的確認公布。村(居)民代表推選產生確認后,應造冊登記,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并將村(居)民代表名單張榜公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頒發村(居)民代表證書。
三、成立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村(社區)成立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在鄉、鎮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主持本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參加。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1.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由5至9人的單數組成,其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居)民居住的村(社區)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具體名額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確定。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村(居)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2.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推選方式。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推選工作在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居)民委員會主持。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民會議或者各村(居)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對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構成可以提出建議。
3.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公告備案。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推選時間由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確定。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后,村(居)民委員會應發布公告,告知全體村(居)民,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備案。
4.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更
(1)退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成員被提名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
(2)職務自行終止。在選舉期間,被判處刑罰或者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3)免職。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當選后不履行職責,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居)民小組會議同意,予以免職。
(4)缺額的處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的,按原推選時的得票數,由得票多的遞補。沒有遞補的,可以另行推選。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變動的,由村(居)民選舉委員公告,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備案。
5.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職責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從推選產生公告之日起,至上一屆村(居)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其主要職責:
(1)開展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2)擬訂本村(社區)選舉工作實施方案,提請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3)向村(居)民(含外出的)公布本村(社區)選舉日、投票時間和地點,依法組織選民登記,審核村(居)民選舉資格,公布參加選舉村(居)民名單;
(4)解答和受理村(居)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咨詢和申訴;
(5)確定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額,主持候選人提名工作,審核候選人資格,依法確定、公布候選人名單;
(6)審查委托投票申請,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單,制作票箱;
(7)主持選舉大會,組織選舉投票,公布選舉結果;
(8)建立選舉工作檔案,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9)主持村(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10)處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四、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一)市(縣、區)選舉工作方案的制定
市縣區民政部門根據上級關于換屆選舉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前期會同組織部門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時間安排、方法步驟、選舉經費、組織領導等情況,提出工作草案,會同當地組織部門研究形成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按規定程序以市縣區黨委、政府名義印發實施。
(二)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方案的制定
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方案的制定參照市縣區選舉工作方案,根據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依法制定其具體規定。
(三)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的制定
在村(社區)黨組織領導下,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上級和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方案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和補充相關內容,制定本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施方案。方案要具體明確,任務要具體到每一天,每道程序每個環節的時間間隔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提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采取適當方式向村(居)民公布。
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對市(縣區)、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成員以及工作人員和直接服務于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工作人員進行分級集中培訓。
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不能派到村(社區)指導選舉工作,不能接待咨詢、上訪;未開展教育培訓的地方,不能匆忙組織換屆選舉。主要是講解在堅持黨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選舉,重點是選舉的基本程序和操作方法以及選舉重點環節注意的事項。
六、召開選舉工作會議
市(縣、區)、鄉、鎮、村應分別組織召開村(社區)選舉工作會議,對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進行具體部署。
七、選舉宣傳教育
宣傳的目的是教育選民積極參選,充分的行使民主權利。選舉的不同階段,宣傳教育的內容也應該有側重。
宣傳形式要多樣化,可以采用媒體宣傳、陣地宣傳、會議宣傳、咨詢宣傳、文藝宣傳、標語宣傳等。
選舉宣傳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注重宣傳效果。使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八、民主評議和財務審計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民主評議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組織、指導、監督下,由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主持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和村級財務審計工作要在換屆選舉前完成。評議和審計結果要在選舉日的5日前張榜公布。
第二章?選民登記
一、選民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登記程序
(一)公布選民登記日
選民登記日前,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發布公告,告知本屆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選民登記日。
(二)登記對象
選民登記要做到“四登”、“四不登”?!八牡恰笔侵阜餐瑫r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村(居)民,應當被登記為選民:
1.戶籍在本村(社區)并且在本村(社區)居住的村(居)民;戶籍在本村(社區),不在本村(社區)居住,本人表示參加戶籍地選舉的村(居)民;戶籍不在本村(社區),在本村(社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書面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前離崗或者退休人員等戶籍不在本村(社區)的村(居)民,經本人申請并經本村(社區)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作為本村(社區)選民登記,參加選舉。
2.年滿18周歲;
3.享有政治權利;
4.具有表達自己意志、行使選舉權利的行為能力。
“四不登”是指凡具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后,不予登記:
1.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或無法表達意志的呆傻人員,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人;
2.戶籍在本村(社區),不在本村(社區)居住的村(居)民,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通過公告、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名單(告知和反饋情況要記錄在案)。
3.村辦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臨時雇用的非本村的人員;
4.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
居民委員會的選民登記根據選舉方式確定登記對象。選舉方式有三種:選民直接選舉、戶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舉。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確定采取的選舉方式,對應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采用居民直接選舉方式的,登記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采用戶代表選舉方式的,登記每戶代表;采用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的,登記居民代表。
1.采用居民直接選舉方式的,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進行選民登記。
2.采用戶代表選舉方式的,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依據戶籍組織每戶居民推選一名有選舉權的居民作為代表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
3.采用居民代表選舉方式的,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對推選產生的居民代表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
(三)登記辦法
以村(居)民小組設立登記站,村(居)民到站登記;選民登記員挨家挨戶登記;對于戶籍在本村(社區),不在本村(社區)居住的村(居)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本人愿意參加選舉的,可以采取書信、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登記。
(四)審核和確認選民名單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必須嚴肅認真地對造冊登記的選民名單進行審核和確認,做到不錯登、不漏登、不重登、不強登。
三、選民公告
(一)公布選民名單
造冊登記的選民名單,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在本村(社區)張榜公布。
(二)受理村(居)民提出的問題
村(居)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三)發放選民證
選民證應根據選民名單填寫,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發放。投票選舉時,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章?提名確定候選人
一、候選人資格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
(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有工作能力;
(二)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選舉日前沒有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
(五)選舉日前五年內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
(六)現任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在選前審計中未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七)現任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五年內,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評議沒有兩次被評為不稱職;
(八)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村(居)委會成員和候選人的名額
(一)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名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名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村的人口、經濟條件等實際情況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提出建議,由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向全體村(居)民公告。
(二)候選人的名額
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的名額各比應選人數多一名,委員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婦女應當至少有一個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提名的女性候選人沒有被確定為候選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確定1名女性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中沒有女性候選人的,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指定1名女性候選人。
三、提名確定候選人的方式
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一般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選民大會,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并按照得票多少確定候選人。每一選民提名的候選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選民大會可以分片召開”。
選民大會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提名方法、時間和地點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定了投票提名的方法、時間、地點后,應提前3日向全體村(居)民發布公告
(二)推舉工作人員
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開選民大會,在投票開始前,推舉選舉工作人員和唱票、計票、監票員。
(三)組織投票
投票會場設立四處:一是驗證發選票處,二是秘密寫票處,三是代寫處,四是投票處(票箱)
(四)公開唱票、計票
(五)確定候選人
公開計票結束后,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根據“簡單多數”的原則,按照每一職位的候選人名額要求,取得票多者為村(居)民委員會的候選人。計算選票時可以采用“下加”方法,即高職位的得票數不足以使其當選的,可以累加入低職位的得票數中,但不得將低職位的得票數累加入高職位的得票數中。
四、候選人資格審核
按照《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候選人提名后七日內,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候選人名單報請鄉、鎮(街道)初審,鄉、鎮(街道)報請縣級聯審,縣級組織部門、民政部門會同紀委監委、政法、統戰、法院、檢察、公安、司法、審計、衛健、信訪等部門進行聯審,并將聯審結果書面反饋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收到聯審結果書面反饋后及時通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審核,張榜公布審核結果。
五、公布正式候選人
(一)公布正式候選人
確定候選人之后,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5日前以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候選人名單及其簡歷,告知全體村(居)民。
(二)候選人的棄權
候選人自愿放棄被選舉權的,應當在候選人確定后3日內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
(三)候選人的遞補和補選
因候選人放棄被選舉權、被依法取消候選人資格等造成候選人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從原被提名候選人中按得票數依次遞補;沒有可以遞補候選人的,應當補充推選候選人。
六、介紹候選人
(一)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介紹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向選民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主要介紹候選人的簡歷、資格條件、家庭情況、本人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長、優缺點等。
介紹的途徑和方法主要是口頭介紹、多媒體介紹、書面介紹。
(二)候選人自我介紹
安排候選人在正式選舉前發表競職陳述,介紹任職設想,回答村(居)民提出的問題。
禁止候選人或者候選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
第四章?投票選舉
一、投票選舉前的準備
(一)確定投票方式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必要時,也可以在選舉大會會場之外另設投票站或者流動票箱,方便選民投票”?!傲鲃悠毕鋬H限于老弱病殘等不能前往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選民投票。具體適用對象應當由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在選舉日的5日前張榜公布”。
(二)公布投票方式、時間和地點
向選民公布具體的投票方式、時間和地點。選舉日和投票方式、時間、地點一經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變動和更改。
(三)辦理委托投票
選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社區)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3日前確認并張榜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單,發放委托投票證。每個選民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
持委托證的選民,在選舉日當天應親自參加選舉大會或到投票站憑證領選票、劃票和投票,不得將委托證交他人再委托投票。不允許不辦理書面委托手續,憑“口頭委托”領取選票。
(四)確定代寫的適用對象
文盲或者因老弱病殘不能親自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在公共代寫處按其意愿代為填寫。受委托代寫人只能為1人代寫。文盲、老弱病殘對象由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在選舉日的5日前張榜公布。禁止未經委托代寫他人選票。
(五)制作票箱
票箱分為選舉大會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動票箱三種,其形狀和尺寸大小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村情況而定。制作票箱時,要考慮材質、密封、加鎖和投票口大小適當。
(六)印制選票
選票的格式,分上下兩部分:上半部分為村(居)民委員會職位、候選人姓名和符號三項。村(居)民委員會職位要分列,不能把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種職位混在一起。下半部分為說明和選票的劃法及注意事項。選票一般由市、縣級民政局設計樣式統一印制。印制后必須加蓋公章后簽封。
(七)設立秘密寫票處
在投票會場和票站,必須設立秘密寫票處,使村(居)民獨立地秘密填寫選票,秘密寫票處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可利用學校的教室和村里的現有房間,科學合理的設置,便于選民寫票。
二、選舉大會投票程序
選舉大會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其主要程序是:
(一)宣布大會開始
(二)奏國歌
(三)報告選舉工作情況
(四)競職演講
(五)推舉工作人員
(六)檢查、密封票箱
(七)啟封選票袋,清點選票數
(八)講解選票
(九)發放、領取選票
(十)寫票
(十一)投票
(十二)封存剩余選票
(十三)集中票箱、檢驗票箱
(十四)清點選票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有兩個條件:一是從票箱收回的總選票張數超過本村(社區)選民數的一半以上,二是從票箱收回的總選票張數要等于或少于發出的總選票張數。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本次投票有效。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場向選民宣布。若有一個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宣布本次投票無效,并在作上記錄和當天封存選票之后,當場宣布另行投票選舉的時間。
(十五)檢驗、整理分揀選票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宣布本次投票有效后,選舉工作人員應認真負責地逐張檢驗每張選票:是整張有效票、整張棄權票、整張廢票,還是局部(某一職位)有效票、局部廢票。對于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選票,選舉工作人員應交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認定。
(十六)唱票、計票
唱票、計票工作要在監票員和選民群眾公開監督下進行。不得秘密唱票、計票。
(十七)宣布選舉結果
唱票、計票得出票數后,大會主持人應當場宣布候選人和被選人的姓名及得票數,候選人和被選人得1票的也應宣布。
(十八)封存選票、填寫報告單
選舉工作人員應將全部選票包括有效票、棄權票、廢票封存,并填寫報告單。
(十九)宣布當選名單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對選舉結果確認后,應根據法律關于“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居)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的規定,即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票數的一半以上選票即為當選。如當選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當選人后,要在選舉大會上當場公布當選名單,向全體村(居)民張榜公布。
(二十)頒發當選證書
當選名單宣布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當選的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頒發由省民政廳統一印制的海南省村(居)委會成員當選證書。
三、選舉后續工作
(一)移交準備從換屆選舉工作啟動之時,村(居)民委員會就要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交的內容,安排有關人員逐項清理、準備,分別列出名目清單,供移交時使用。(二)交接步驟
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產生的當日辦理公章移交,10日之內上下兩屆村(居)民委員會班子對應移交的內容逐項查驗,召開交接會議,填寫交接表并簽字存檔。
(三)移交形式
通常以專門會議作為新老兩屆村(居)民委員會交接的主要形式。
(四)健全組織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推選產生村(居)民小組長、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務協商會,健全村(居)民委員會下屬各類委員會等。
第五章?選舉的其他程序
一、另行選舉
(一)另行選舉的時間和候選人的確定
1.另行選舉的時間?!逗D鲜〈迕裎瘑T會選舉辦法》第三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1)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少于3人的,或者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人數已足3人,但主任職位無人當選的,應當在15日內就空缺的職位另行選舉。(2)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已足3人,主任職位已有人當選,副主任或委員缺額的,是否另行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應當在15日內進行。第一次選舉后的當天,要公布另行選舉投票的方式、時間和地點。
2.另行選舉候選人的確定。另行選舉應按《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從前次選舉時該類職位未當選的被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確定候選人。
(二)另行選舉的當選
另行選舉中,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結束后,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選舉的結果。
二、第三次選舉
第三次選舉,是指經依照《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五章規定程序進行兩次選舉,但由于收回的選票數未超過本村選民半數或者候選人未獲得法定當選票數等原因,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人數仍少于3人或者村民委員會主任缺額的選舉?!逗D鲜〈迕裎瘑T會選舉辦法》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并提交前兩次選舉情況的文字、影像、錄音等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民政部門審核同意,應當舉行第三次選舉。
居民委員會第三次選舉參照此程序進行。
(一)時間和候選人的確定
1.第三次選舉的時間。從另行選舉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5日就空缺的職位舉行第三次選舉。確定第三次選舉時間后,要公布投票方式、時間和地點。
2.第三次選舉候選人的確定。第三次選舉應按《海南省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從另行選舉時該職位未當選的被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確定候選人。
(二)第三次選舉的當選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第三次選舉依照本章規定進行,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關于收回選票數應當超過本村選民半數的規定,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第三次選舉結束后,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選舉的結果。
三、保障婦女當選的特別程序
根據《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婦女應當至少有1個名額”和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至少有1個名額”的規定,為確保婦女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政治權利的落實,在第一次選舉、另行選舉、第三次選舉中設立特別程序保障婦女當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四、戶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的選舉
居民委員會成員也可以由每戶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具體方式由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確定。
戶代表和居民代表名單經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后,在選舉日前二十天公布。
居民委員會采取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選舉產生的,不得實行委托投票;投票選舉當天,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無論是否參加投票均計算在本屆選民數內。
采取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選舉的,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直接投票等額提名,差額確定。
投票選舉時,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按應選名額獲得參加投票人員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村改居后的首次換屆,要盡可能采取村委會的換屆形式,村已改居,但尚未完成集體產權改革的,必須按照村委會的換屆要求開展,以便實現平穩過渡。
五、違法查處
(一)違法的舉報
舉報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口頭舉報;二是書面申訴。
(二)違法的認定
1.受理舉報的機關:一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二是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
2.立案。對不屬于嚴重違法的一般舉報,可向舉報人作出法律解釋,宣傳法律知識,使其明白法律的規定,責令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查處。對嚴重違法造成影響和危害的,應立案,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3.調查取證。
4.認定性質。對村(居)民的舉報,經立案、調查后,縣、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作出認定。
(三)違法的處理
對村(居)民委員會選舉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認定機關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
六、重新選舉
重新選舉,是指選舉工作機構和行為人的行為,致使選舉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造成整個選舉無效,必須進行的重新組織的選舉。它既不是第一次選舉的繼續,也不是第一次選舉出現缺額的另行選舉,更不是村(居)民委員會組成之后出現缺額的補選。
七、職務終止和中止
職務終止和中止,是指出現法定的情況時,已當選的村委會成員的職務自行終止或中止。根據我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村委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情形有五種:
(一)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連續三個月以上不履行職責的;
(四)連續兩次被民主評議不稱職的;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其職務自行中止。
居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和和中止參照此規定執行。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并公告。
八、辭職
(一)提出辭職要求。
(二)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三)發布公告。告知村(居)民辭職生效。
(四)填寫辭職備案表。
九、罷免
(一)罷免權屬于有選舉權的村(居)民
罷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力屬于有選舉權的村(居)民,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隨意罷免、撤換或停止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罷免的程序
1.罷免要求的提出。法律規定:“經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聯名,可以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
2.提出罷免理由。村(居)民委員會接到村(居)民聯名提出的罷免要求后,應立即讓提出罷免要求的村(居)民提交罷免理由的詳細文字材料。
3.被罷免人申辯意見。罷免議案成立后,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通知被罷免人,讓其寫出自已的申辯意見。
4.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就罷免要求涉及的問題組織調查,并向村(居)民會議通報調查結果。
5.選民登記。在本屆選民登記的名冊上采取增減的辦法,進行補充登記和除名。
6.召開村(居)民會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30日內,召開村(居)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投票,表決有效;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罷免”。
7.填寫“罷免表”。討論罷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村(居)民會議后,不論罷免案是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都應填寫“罷免表”,一份留存,一份報鄉、鎮(街道),一份報縣級民政局。
罷免會議要責成專人記錄,并將罷免案的所有資料存檔備查。
十、補選
補選,有三種情況應當進行補選:(1)主任職位出缺的,應當補選,(2)村委會成員人數出缺少于3人的,應當補選。如果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少于3人,同時主任職位不出缺,是否補選出缺的副主任或委員職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3)村委會成員中婦女成員出缺的。
補選應履行一定的手續:村(居)民委員會填寫申請表。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再進行補選。
補選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方式由村(居)民代表會議確定。由村(居)民會議進行補選的,按照本規程的選舉程序進行。由村(居)民代表會議補選的,候選人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提出,人數可以多于或者等于應補選名額,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投票,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贊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數的二分之一。
補選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補選后,村(居)民委員會應將補選的當選人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局備案。
第六章?村(居)民小組長的選舉
根據《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副組長1至2人,協助組長工作。
新一屆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完成后的三十日內推選產生。
選舉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本村民小組會議,有本村民小組參加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登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投票,并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當選。
選舉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居民委員會召集本居民小組會議,有本居民小組參加本屆居民委員會選舉登記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并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當選。
當選的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村(居)民委員會頒發省民政廳統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的條件和具體選舉程序參照《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關于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規定辦理。
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的罷免、辭職、職務終止、補選,參照《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關于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辭職、職務終止、補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村(居)務監督委員會選舉
根據《海南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瓊辦發﹝2018﹞42號),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30日內,應當推選產生新一屆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村務監督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設主任1名;成員5人的,可設副主任1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并報鄉、鎮黨委、政府和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備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推選,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進行,由村民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不按規定主持召開會議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由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街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主持召開。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推選,采取有候選人的差額推選方式,差額人數1名。候選人由本村登記選民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投票提名產生。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嚴格審核,并在推選日5日前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
由村民會議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應當有本村二分之一以上的登記選民參加投票,由得票多的當選;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應當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參加投票,由得票多的當選。
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參照村務監督委員會執行。
第八章?驗收與總結
一、驗收
(一)驗收的組織
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即將結束之時,就應著手做驗收的準備工作。尤其是市縣區應抽調專人,組成幾個驗收組,每個驗收組應有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工作人員參加,縣級黨委、人大、政府的一名領導同志任組長,對所轄鄉鎮、街道進行驗收。在市縣區驗收之前,各鄉鎮(街道)對所轄的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可先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補救。
(二)驗收的內容
1.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是否健全,作用發揮如何;
2.選舉發動與選民教育情況,培訓選舉骨干工作情況;
3.是否嚴格依法進行選舉,對出現的問題能否及時處理;
4.各種資料,立卷歸檔工作情況;
5.村(居)民對選出的領導班子是否滿意;
6.村(居)民委員會下設的工作機構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驗收組驗收結束后,應寫出驗收報告,報市縣區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
二、選舉文件立卷歸檔
縣、鄉、村(居)三級都要建立相應的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檔案。選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種表格是選舉工作的真實記錄,應及時收集整理,分類裝訂成冊,專門保管。選舉檔案應長期保存,以備查詢。
三、總結
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后,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都應該認真進行總結,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尤其是市(縣區)、鄉鎮兩級的選舉工作指導機構還應向同級黨委、人大、政府匯報本屆選舉工作的情況,以便更好地指導下一次的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舉報成功!
我有話要說